對于“好麗友”這個品牌,大家應該是比較熟悉的。當年的一句“好麗友,好朋友”,至今仍記憶猶新。
說到好麗友,有巧克力派,有蛋黃派,有口香糖,還有類似好多魚、好有趣等膨化食品。今天,我們要說的,也是好麗友的一款產(chǎn)品,“呀!土豆”。沒錯,就是下圖這個!
或許有些朋友是直到如今才知道,“呀!土豆”是好麗友旗下的。但是,成功注冊“呀土豆”商標的,可不止好麗友一家。第10814351號“呀土豆”商標,就是由青島某公司于2012年4月23日申請注冊,后經(jīng)異議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刊登商標注冊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網(wǎng)絡通訊設備、CD盤(音像)等商品上的,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7月13日。
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后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好麗友公司主要理由:
一、訴爭商標構成對好麗友公司已經(jīng)馳名的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二者共存市場容易誤導公眾,致使好麗友公司的利益受到損害,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應予無效宣告;
二、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前經(jīng)過長期、大量使用,事實上已達到馳名的狀態(tài),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好麗友提供的引證商標是第8507904號“呀!土豆”商標,于2010年7月23日申請注冊,2013年2月27日初步審定并公告在第1349期商標公告上,2013年5月28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的果醬、土豆片、以果蔬為主的零食小吃、以水果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3年5月27日。
我們先來看近似!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一個是“呀土豆”,一個是“呀!土豆”,是近似的;但是,一個是第9類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另一個卻是第29類的土豆片,從各方面考慮,都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
那要是從馳名商標的角度上來看呢?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若要借助這一條款規(guī)定的話,有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在先注冊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之前在中國境內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才行。
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好麗友公司提交的企業(yè)排名和榮譽證書等證據(jù),體現(xiàn)的商標大多為“好麗友”而非本案訴爭商標,廣告合同與發(fā)票不能一一對應,好麗友公司與各經(jīng)銷商簽訂的商品協(xié)議中大多也未約定經(jīng)銷的是“呀!土豆”土豆片,其余銷售發(fā)票、廣告截圖也僅能證明引證商標在土豆片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無法證明這種知名度已經(jīng)達到馳名程度。因此,訴爭商標的注冊并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之情形。
判決:駁回原告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因為近似而被駁回的商標案例,我們平時也看到了很多。而作為商標防御的一方,為了避免他人的搶注,避免近似商標的出現(xiàn),全類注冊就顯得尤為重要。
錯失商標,不僅會造成經(jīng)濟上的損失,甚至還會直接打亂品牌的長遠布局。就拿本案來講,據(jù)了解,訴爭商標的申請人,除了這件“呀土豆”商標之外,還申請了類似“餓了么”、“黃太吉”的商標,并且有的已經(jīng)成功注冊。未提前做好商標布局,很容易會被他人抓取到漏洞,導致不可挽回的后果。